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财保248号
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天马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9943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7691226104X。
法定代表人:何家赋,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自愿用其在重庆农商行合川区分行XX帐户上的5万元存款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