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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2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9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6元,减半收取23433元,由上诉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