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034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神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HN3CXG。
法定代表人:胡永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阳春,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王胜根,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敖志勇,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定南县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东江源大道高速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0C5634。
法定代表人:王胜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东江源大道高速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5508530677。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碧桂花园5栋2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姚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姚美生,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姚峰林,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神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阳春、***、王胜根、敖志勇、定南县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美生、姚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神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阳春、***、王胜根、敖志勇、定南县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美生、姚峰林银行存款5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神通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神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阳春、***、王胜根、敖志勇、定南县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南县明胜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美生、姚峰林银行存款5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