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66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杨巍微,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李忠芽,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李小新,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胡小猫,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姚峰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忠芽、李小新、胡小猫、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忠芽、李小新、胡小猫、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