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2857号高新大道皇家花园1-B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剑
审 判 员 袁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