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洋坊路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7UWAG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2857号高新大道皇家花园1-B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5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