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
被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住新余市。
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花园5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23726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2071(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