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 被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住新余市。 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花园5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23726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2071(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