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38号
申请人:江西省乾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电厂生活区7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432260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庆丰大道皇榜花城18幢商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7B3P9G2X。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388号京东镇人民镇政府京东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36342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7Y8K2X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0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227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栗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庆丰大道皇榜花城1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65LNQ11。
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2857号高新大道皇家花园1-B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02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乾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宏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栗县分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乾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宏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栗县分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乾川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乾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宏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栗县分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