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97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花园5栋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57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23726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