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7704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告:***,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碧桂花园。
法定代表人:姚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敏诉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