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2857号高新大道皇家花园1-B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权益、社会公共权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2023)赣0502民初508号的起诉及本案上诉; 三、准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7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缴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承担;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13,908元减半收取6954元,由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