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59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80481844D。
法定代表人:*红旗。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