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80481844D。
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div>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丽仲案字第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11执16号,执行标的为5317464元及利息,执行费539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1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章 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