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937号
原告:遂昌***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塔路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8JJ1W14。
责任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长塘村11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道水阁路1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8048184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遂昌***五金店与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遂昌***五金店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五金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遂昌***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候风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饶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