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丽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执异2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80481844D,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3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丽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水阁丽周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规模村调整,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原松坑圩村、山根村、丽周村等3个行政村,合并建立山根村,村委会驻地设在山根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山根村村民委员会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丽水仲裁委员会(2018)丽仲案字第47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