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59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8048184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