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145号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1栋1单元402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87606。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一、双方有书面的分包合同,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纠纷是物权纠纷,并非所有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都是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工程价款权利,是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三、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由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四级案由,均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江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搬迁置换项目核心区省政府、省政协楼工程盲沟施工分包合同》,故双方发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了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谭四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