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24民初76号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江西省九江市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计9771元,由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