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145号之一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1栋1单元402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87606。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32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65元。
审判长曾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