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姜淑梅,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无论是分包还是总包,都应为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应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该地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彭 岚
二0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