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144号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1栋1单元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姜淑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忆,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87606。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签订《土方施工合同》,被告将“江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搬迁置换项目核心区省政府、省政协楼工程”中的土方开挖等相关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土方开挖工程款为6190973.37元,土方回填金额为8644891.11元(含争议金额1578914.4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土方工程款948万元,仍欠工程款535586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355864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中“第九条争议”约定: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且不具有无效情形,故原告就本案争议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应予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740元,退还原告4974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