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3420号
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58829081A。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虬,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姜淑梅。
被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林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