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16号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姜淑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铂,系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978771。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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