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3574号之一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淑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汐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欣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