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9民初615号
原告张干斌,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1栋1单元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6.5元,由原告张干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铁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