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362号
关于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2022)湘0405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5836.6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543.06元、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78592.9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2月29起至2023年12月28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