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被执行人湖南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2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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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