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被执行人湖南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2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