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石为开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前进社区(原卫星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TGAP2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7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石为开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03执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