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柏子园社区丹阳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民终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24执164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小潍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李基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湘
书 记 员 刘利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