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156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丹阳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窑路1号(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赵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