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192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丹阳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窑路1号(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赵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金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张钰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