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钟献忠、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6840号
原告:钟献忠,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丹阳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海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献忠与被告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献忠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献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献忠撤回对被告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钟献忠负担。
审 判 员  彭 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亚菲
书 记 员  王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