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钟献忠、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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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105号
申请人:钟献忠,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钟献忠(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12918.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2918.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献忠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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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钟献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龚春华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