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山市杨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628号
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401-412房。
法定代表人:何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彪,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韶山市杨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石屏村杨林庙。
法定代表人:兰宁,系该乡乡长。
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山市杨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春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毅
书 记 员 陈 娇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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