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653号 原告:***,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乾***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2.2元减半收取11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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