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妇产医院长沙**妇产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108号 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侨,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妇产医院长沙**妇产医院,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389号长沙高新医院东大门北侧全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妇产医院银行存款1945950.6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塘支行,账号:8201********、账号:×××12;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支行,账号:8111********)。2022年11月1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妇产医院银行存款1945950.6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