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73657.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78074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株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执行员 朱 青
书记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