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上诉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6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事项系双方基于挂靠协议而主张的款项返还,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关争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起诉状中自认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挂靠关系,双方对案涉项目的工程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挂靠协议,由***承担项目的盈利、亏损和风险。本案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履行挂靠协议过程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保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挂靠协议约定的甲方(**公司)住所地或被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并未就争议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而径直作出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且上诉人检索了最高院及省高院案例,此类挂靠合同纠纷,均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约定,本案应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论双方是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均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株洲市石峰区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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