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3民初436号
原告: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莉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何玄。
被告:侯能勋,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能勋、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能勋、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能勋、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