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璧山区利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1号附2号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98241X。
法定代表人:周本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田娜,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璧山区利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芦花村3组,注册号500227600366952。
经营者:冷啟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被告:彭建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利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原审被告**、彭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80元,减半收取1402.90元,由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陈义熙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颖嘉
书 记 员  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