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财保96号
申请人:***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青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李莎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1号附2号18-3;
法定代表人:周本宽。
2021年7月7日,***隆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账号3106××××9120);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函号:2021第72号、保险金额120万元),愿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账号3106××××9120);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隆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隆盛建材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