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778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63年01月05日出生,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陶家镇坚强村15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北区路51号附2号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9824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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