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1046号
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中路风临国际A608。
法定代表人:杨东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系单位员工。
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1502。
法定代表人: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其,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77元,减半收取8538.5元,由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星辉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游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