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胡佰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乐罗,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佰林,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方,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芳,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1502。
法定代表人:张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华,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胡佰林及原审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且在二审作出了新的陈述,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易成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杨立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朗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