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403号
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成,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6845XE。
法定代表人: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稚隽,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平昌东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金宝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9TG0M。
法定代表人:孙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朝勇,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与,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平昌东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72元,依法减半收取10486元,由原告深圳市苏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