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99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西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拓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简称园林建设公司)、益阳市大通湖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湖区建设公司)、益阳市大通湖区西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拓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六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共同承担***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7612398.89元;2.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园林建设公司中标从事大通湖城乡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和大通湖区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PPP项目。***受雇于大通湖区建设公司从事金盆镇农村改厕工程。2021年10月2日10时许,***和**等人在金盆镇建材厂居民线后面从事改厕时不慎被绳子勒住脖子从拖沙的三轮车上摔下致伤,随即被送往大通湖区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入益阳市中心医院及湘雅医院住院治疗,大通湖区建设公司垫付了***治疗期间的部分费用。***的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六被告应共同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期支付***的各项损失及赔偿费用共计1220000元(***前期垫付医药费458000元除外),***自愿放弃对本案其他被告关于本案的全部诉请及主张,***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以其他任何途径主张相关权利; 二、分期支付1220000元的具体时间为:自2023年2月23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600000元,剩余620000元于2024年2月3日之前支付完毕; 三、若以上款项任意一笔逾期归还,则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视为一次性全部到期,并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以所有尚未支付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19231元,本院予以减免。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