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27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696683。
法定代表人:周锦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