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全、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112号之一 申请人:**全, 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诉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下发了(2022)赣1024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全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 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全提供的担保物,亦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全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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