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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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112号之一
申请人:**全,
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诉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下发了(2022)赣1024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全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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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全提供的担保物,亦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全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