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112号
申请人:**全。
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诉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2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