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全、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112号 申请人:**全。 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诉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2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所有的赣F3××****牌小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