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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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1138号
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余江区粮食收储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056790845。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余江区粮食收储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因客观原因需要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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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9.6元,减半收取计5,824.8元,由原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 燕